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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hexun新聞

恒天然事件碰觸食品召回制度軟肋

縱觀這幾年發生在中國的食品安全事件,一種模式化的處理流程是:媒體曝光政府查處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對於食品召回中涉及到的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似乎是一個被忽視瞭的真空區4個月大的文嘉(化名)從出生就一直在喝“可瑞康”奶粉,但8月5日國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簡稱國傢質檢總局)網站發佈的一條消息讓文嘉的媽媽滿面愁容。鑒於“可瑞康”奶粉的生產商使用的原料“可能存在潛在的質量問題”,國傢質檢總局8月5日凌晨在網站上發佈瞭最新消費警示,要求新西蘭政府盡快查清並提供紐迪西亞公司可能受污染產品的全面準確信息,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輸華乳品的安全,並警示消費者暫不食用上述兩款嬰兒配方乳粉。國內、外差別待遇“可瑞康”嬰兒配方乳粉的生產商是新西蘭紐迪西亞(NUTRICIA)公司。紐迪西亞公司於美國東部標準時間2013年8月4日上午11時30分發佈的消息:“恒天然於8月3日(星期六)向紐迪西亞公司報告稱,其提供的一種原料可能存在潛在的質量問題。”紐迪西亞公司這份“恒天然受污染原料召回提示”中,一方面表示將在新西蘭市場上召回“可瑞康”1段和“可瑞康”金裝版2段嬰兒配方奶粉;另一方面又表示“在中國官方渠道銷售的可瑞康金裝系列產品未受到本次事件影響”。文嘉的媽媽告訴法治周末記者:“要召回應該一起召回,為什麼國外召回,國內卻不召回?不光要召回還應該賠償。”然而,對於文嘉媽媽來說,奶粉召回並獲得賠償的道路非常艱難,不僅是因為紐迪西亞公司沒有聲明召回在中國銷售的產品,她自己購買奶粉的憑據也沒有留下。紐迪西亞公司將在新西蘭市場上召回台南善化農地貸款“可瑞康”嬰兒配方奶粉,緣起於其供貨商恒天然當地時間8月2日的通報,稱該公司一傢工廠發現其2012年5月生產的濃縮乳清蛋白粉檢出肉毒桿菌。8月4日國傢質檢總局發佈消息稱,經中新雙方核查,現初步確定有4傢中國境內進口商進口瞭可能受到肉毒桿菌污染的新西蘭恒天然集團產品。分別是: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和杭州娃哈哈進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市糖業煙酒(集團)有限公司、多美滋嬰幼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美滋公司)。8月4日上午,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約談三傢企業的相關負責人,要求盡快查明情況、分析原因,迅速采取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並召回問題原料加工的全部食品。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告訴法治周末記者,該問題涉及兩個層面:一是法律適用層面的解釋論問題,按照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如何解決;二是立法改革層面的立法論問題,未來的食品安全法應當如何完善。劉俊海認為,按照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安全的食品必須召回,包括立即下架。如果有倉儲、運輸狀態中的尚未進入銷售領域中的產品,應該立即禁止進入超市等其他銷售網點。被遺忘的賠償多美滋近日發佈公告稱,將召回12批次涉及恒天然污染原料的產品,具體召回方案將在多美滋官方網站另行公佈。可口可樂中國公司則表示,可口可樂公司已按上海質監局的要求,正在追溯受影響批次產品的生產和發貨記錄,並已在其官網發佈相關聲明,予以召回。該公司同時表示,由於生產過程中采用超高溫殺菌工藝以及飲料弱酸性的抑制作用,可口可樂方面認為,相關批次的飲料產品是安全的。娃哈哈公司方面則表示,進口的乳清蛋白用於鈣好喝等酸性產品中,相關產品從2012年10月出廠銷售,基本已銷售完畢,目前正要求銷售人員核查市場及零售商是否還有該批號所涉產品,一旦發現將立即召回。娃哈哈方面還表示,按照娃哈哈產品的生產工藝,加工過程需經過多次殺菌,即使存在肉毒桿菌,經高溫殺菌,不存在殘留風險。8月5日中午12時30分,新西蘭恒天然公司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就部分含肉毒桿菌的乳清蛋白粉流入中國進行說明。在8月5日恒天然公司的發佈會上,恒天然首席執行官Theo Spierings表示,目前經過溯源,存在問題的濃縮乳清蛋白粉產品,已經有90%找到瞭去向,10%的產品目前已經進行瞭召回。恒天然預測,經過召回措施,預計食品安全問題將在48小時內得到控制。Theo Spierings同時透露,在該公司供應產品的客戶中,還涉及其他客戶。其中一傢客戶明確表示,不希望恒天然對外透露他們的名字。經過溝通,這傢要求隱瞞信息的公司正在進行問題的解決。乳業專傢王丁棉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現在的召回一直停留在政府責令要求企業召回的階段,召回制度本身就存在一定缺陷。一位律師表示,缺陷之一就是當前有關食品召回的相關規定無法實施。癥結就是違法成本太低,政府往往采取罰款解決違法情況,無法起到威懾作用。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首次提出“懲罰性賠償”“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但對食品質量問題造不成“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情況該怎麼辦,卻沒有界定。劉俊海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依法享有索賠權。食用問題奶粉的消費者包括嬰幼兒享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能隻召回,不賠償,而應當是召回加賠償。召回責任與賠償責任並行不悖。法治周末記者梳理瞭2009年至2012年三年間的媒體公開報道,發現此期間食品藥品安全重大事故從未間斷,而我國已經形成相對固定的處理模式:媒體曝光政府查處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很少有消費者向問題企業提起民事索賠的案件。即使能夠提起民事索賠,也鮮見他們的權利得到司法的支持。北京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據我瞭解的情況,同類的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對於消費者的起訴,法院大多是不受理的。”針對法院可能不立案的情況,劉俊海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根據現代法治理念,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為由拒絕裁判。因此,他呼籲各級法院對食品侵權民事案件應當采取“凡訴必理、開門立案”的積極態度。賠償標準亟待提高2007年,國傢質檢總局制定並實施《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在國傢層面上建立瞭食品召回制度。2009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傢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後,國傢質檢總局開始著手修訂《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011年5月,國傢質檢總局發佈《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訂稿)》並公開征求意見。但在征求意見結束後,後續修訂工作沒有對外披露。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一位參與食品安全法修訂的人士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訂工作暫停的原因之一是大部制改革,食品召回管理職能將整合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2013年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明確該局的主要職責包括“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前述律師透露,由於《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起不到震懾作用,食品召回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遭遇重重阻力。2012年4月17日,媒體曝光可口可樂山西飲料公司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水混入該公司在2月4日至8日生產的12萬箱可口可樂中。事件發生後,經當地質監部門查證,該公司此前曾向當地監管部門隱瞞瞭該事件。可口可樂公司此後承認操作失誤,但仍強調產品安全,回避召回。當年5月2日,可口可樂公司稱,將用最新出廠的產品為客戶和消費者換回2月4日至8日期間的所有產品,相關負責人仍堅稱這一舉措是“換貨”而不是“召回”。同樣在2012年4月,日本知名食品明治奶粉因含放射性銫,啟動召回程序,召回40萬罐奶粉。然而對於以代購或自帶等渠道流入中國市場的問題批次產品,該公司卻表示無法讓國內消費者享受同等待遇。前述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人士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此次修訂食品安全法肯定會涉及召回制度的完善,但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領域的基本法,隻能進行原則性規定。該人士透露,等食品安全法修訂完善召回制度之後,將著手修訂《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解決該規定實施中遭遇的執行難題。劉俊海的建議是,從立法改革的層面看,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問題食品召回制度。包括明確召回啟動的兩個程序:一是民間召回(第一種是商傢自覺自願地召回問題食品;第二種是消費者組織或消費者依法敦促問題企業召回問題食品);二是行政召回,即強制召回,指行政機關責令企業必須召回。劉俊海認為,召回以後的賠償標準也需要明確。已經有的損害要賠償,潛在損害也要賠償,要滿腔熱忱地鼓勵消費者依法理性維權。劉俊海建議,對於已經發生的損害,應當改革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10倍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基數,應該修改為消費者所受損害數額的10倍。消費者如果沒有損害,原則上按照購買價款的10倍計算。但無論如何,懲罰性賠償的金額不得低於消費者所在城市上一年度月人均勞動收入。有的消費者食用問題食品後,當時沒有顯現人身損害問題,可能過數年才會暴露出來。對於這種潛在危害,立法機關可以考慮,經過科學統計,按照食品風險監測結論,在要求企業召回問題食品的同時,責令其建立潛在損害賠償基金。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8-07/156856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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